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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惩治商
业贿赂违规行为,并为员工应对商业贿赂等相关问题时提供指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合规管理规定》
《中国检验认
证集团反商业贿赂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内部规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湖北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规定》以及外部相关方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级分子公司及具有实
际控制权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下列概念作出定义:
(一)
员工:是指各单位所有正式和临时雇员(包括劳务派遣和
聘用的审核员)
。
(二)
执法机构:是指具有反商业贿赂、反腐败以及刑事司法调
查的相关执法职权的政府机构,在中国境内主要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境外主要指各国家或地区反商业贿赂监
管部门,如美国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英国重大欺诈办公室等。
(三)
商业贿赂:是指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直接或通过
第三方,向交易相对方或可能影响交易的其他主体给付、承诺、促成、
授权给付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四)
回扣:是指各单位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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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服务或商
品价款。
(五)
折扣:是指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
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收受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
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或冲减
将来价款两种形式。
(六)
佣金:是指各单位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伙伴的劳务报酬。
(七)
疏通费:是指支付给公职人员以保证其加快或保证履行例
行事务或行政操作的小额费用,不包括依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公布
的收费标准支付的,能够取得支付凭证的费用。
(八)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国
家公职人员,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关或机构的任何官员或员工,
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或员工,或者官方身份是为或代表任何该等外国
政府或其部门、机关或机构,或者为代表任何该等国际公共组织行事
的任何人。
(九)商业伙伴:是指各类中介机构、合资企业合伙人、代理商、
分包商、特许经营商、承包商及供应商等与各单位开展业务合作的外
部机构。
(十)慈善捐赠:是指各单位基于慈善目的,对外无偿赠与财产
的活动。
第四条
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零容忍”原则:各单位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为商业贿
赂提供任何资金或非资金形式的支持;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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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调查,一经查实都要依照各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
罚。
优先性原则:在商业利益可能与合规要求发生冲突时,各单位坚
持遵守合规要求优先于商业利益;任何员工不会因为遵守反商业贿赂
合规要求而导致的商业利益受损遭到处罚。
全面性原则:各单位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及
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一致性原则:各单位将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
廉政建设总体架构,充分依托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管理资
源,将反商业贿赂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
部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规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公司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负责
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
的各项要求,全面负责公司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
(二)
协调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与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反
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
领导反商业贿赂合规牵头管理部门,加强反商业贿赂合规
管理队伍建设,做好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人员的选聘培养,监督反商
业贿赂合规牵头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合规部是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负责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履行以下反商
业贿赂合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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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完善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体系,将反商业贿赂纳入
各单位合规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
(二)
制定公司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
组织起草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合同示范条款;
(四)
指导各单位制定和完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
(五)
组织开展商业贿赂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
(六)
组织跟踪各单位业务所涉国家和地区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
规变化,及时将外部监管要求内化为合规制度;
(七)
负责与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定期组织各单位反商业
贿赂合规培训、宣传等工作,培育各单位合规文化;
(八)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业贿赂违规事项举报、投诉等事项
的登记、受理工作,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九)
负责制定各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
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党组织、党员干部涉及反商业贿赂违
规问题的举报受理和处理,并配合合规部就其他商业贿赂违规事件开
展联合调查。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单位负责其业务领域的反商业贿赂合
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
执行公司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保障本部门、本单位
及人员合规履职;
(二)
主动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商业贿赂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
布预警;
(三)
组织本业务领域的合规审查,向合规牵头管理部门通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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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事项;
(四)
妥善应对商业贿赂风险事件;
(五)
做好业务领域的合规培训工作;
(六)
组织或接受合规检查,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
时整改;
(七)
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提交本部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报告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公司与反商业贿赂合规相关的业务部门及各单位合规专员
应切实承担反商业贿赂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部门或各单位内
部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与公司合规部进行工作对接。
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负
责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簿记录,严格审查资金收支事项,确保准确、完
整记载相关支付,妥善留存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各单位岗位体系管理,建立关键岗位员
工入职前审查、合规培训和定期轮岗制度;
(二)
将反商业贿赂培训纳入各单位员工培训管理体系,组织员
工开展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活动;
(三)
将反商业贿赂合规纳入企业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
体系,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绩效指标,监控和衡量反商业贿赂合规绩
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全体员工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
依法合规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
主动接受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掌握并遵守公司关于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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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贿赂合规的要求,并对自身行为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
主动识别、报告、控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反商业贿赂合规
风险;
(四)
主动举报商业贿赂违规行为;
(五)
遇到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主动寻求合规人员和合规管理部
门支持。
第三章
商业贿赂风险识别与防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员工不得接受或向交易相对方、可能影响交易
的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提供现金或礼券(卡)
,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现金以及电子或数字形式的货币;
(二)
购物券(卡)
、消费券(卡)
、预付券(卡)等预存消费凭
证;
(三)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员工仅允许对外提供额度适当、具有象征意义、
符合礼节的礼品和符合公司规定标准的招待,具体应严格依照公司相
关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事接待等方面的制度和标准执行,并应事
先履行审批和登记程序。
各单位及员工不得对外提供旅游、高档娱乐场所、商业演出、赛
事活动等招待活动,以及数额重大或可能构成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
势的礼品或招待,以及不合理、不真实的开销;不得频繁向同一对象
多次提供礼品或招待;不得对商业伙伴的家庭成员、亲属等可能影响
交易的相关人员提供礼品或招待。
各单位员工不得接受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相关交易
的礼品或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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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各项服务时给予或接受对方的任何折
扣或佣金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各单位及员工不得对外提供或接受任
何回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或服务机构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的,
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相关佣金必须在财务账目中如实
记载。
各单位员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在未经所在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接受
来自外部的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七条
各单位开展慈善捐赠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法律法规要求。
各单位应单独记录所有的慈善捐款或赞助,汇总任何业务所支出
的慈善捐赠,并确保不通过慈善捐赠进行变相行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员工或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行政机关
或政府官员提供经费、资金、礼品、接待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以获取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在业务方面的照顾和倾斜。
第十九条
各单位禁止员工支付疏通费。但在员工及其家属等生命、
安全以及各单位财产面临或可能面临危险或侵害时,员工可以支付疏
通费。发生类似情况的,员工需在支付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将
相关费用准确记录在财务账目中。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招录员工时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规
定,确保招聘对象符合各单位要求,禁止通过向有助于促进各单位交
易机会的利害关系人提供工作、实习机会,或在薪酬待遇、晋升、奖
惩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各单位应在每位员工入职时提供合规要求告知书,并要求员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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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接收、阅读及知悉合规计划的声明,同时在员工档案中保存相关记
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商业伙伴准入机制,
业务执行部门在签订或
续签合作协议之前进行包括合规性调查在内的相关尽职调查,将廉洁
性作为准入的重要条件,并提出明确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要求。尽职调
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商业伙伴的身份;
(二)
商业伙伴是否具有相关的经营许可或履约能力;
(三)
商业伙伴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人员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员是否与各单位有关联关系;
(四)
商业伙伴是否因商业贿赂或其他违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五)
商业伙伴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代表各单位对外推广各单位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尽职
调查报告应当提交公司合规部审查,并交公司合规委员会审批。合规
委员会应当确认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否适当且合理地用于合法提
供的服务,不会对中介机构支付不当支付款项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商业伙伴管理,
将各单位反商业贿赂的
政策要求告知商业伙伴,适时提供培训和支持,将反商业贿赂要求纳
入合同条款,努力保证商业伙伴满足以下要求:
(一)
遵守不低于各单位标准的反商业贿赂法律和管理要求;
(二)
不提供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如果发生违规行为的
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
允许各单位定期对上述合规要求执行进行审查(分包方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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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将商业贿赂行为作为合同终止条件之一,并明确相关违约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商业伙伴合规评价机制,
对于有商业贿赂行
为的商业伙伴,应采取禁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持续监督商业伙伴。如发
现其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停止向其支付合同费用,并
追究其合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
准则》等的规定记录与所有商业伙伴的商业活动。
财务管理部应当设置单独的会计科目记录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
包括:
(一)在应收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项下对
所涉及的该等款项单独归集;
(二)在收入、成本、费用项下对所涉及的该等款项单独归集。
财务管理部应当每年对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记录的金额进行汇总,
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管理层声明中体现。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保证各项交易严格遵守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获得必要的授权、履行必要的审批,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准确进行财
务记录,账簿和记录真实,不存在账外建账行为。
第四章
反商业贿赂合规的运行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通过合规声明、合规承诺、风险识别、制度
跟踪、合规培训、合规咨询、风险应对、合规考核、违规举报、内部
调查、违规处罚等多种途径开展商业贿赂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就反商业贿赂合规事项拟定政策声明,
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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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严格遵守业务所涉国家和地区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承诺、
各单位最高层对反商业贿赂合规事项的支持态度等。声明应由各单位
最高负责人签署,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发布。
各单位在对外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向交易相对方提供反商业贿赂
合规告知函。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承诺机制。各单位决策层和高
级管理层应带头作出反商业贿赂合规承诺,并要求全体员工遵守企业
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反商业贿赂关键岗位人员,各境外公司人员应
签署反商业贿赂合规承诺书。
合规承诺书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署并负责留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针对业务所在国商业贿赂合规风险定期组
织审查,以评估贿赂风险,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在开展新的业务品
种、拟在新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以及出现严重违规的情形,且需
要对现行内控措施进行评估时,应当进行审查。风险识别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合规环境,
“透明国际”等国际组织
对该国家廉政风险的总体评价;
(二)
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要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义务、执法
机构、执法措施;
(三)
拟开展相关业务的形式、内容,以及可能与外部商业伙伴
产生的关系等;
(四)
可能发生商业贿赂风险的环节和情形、对各单位的影响、
防控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规部应当定期就中国及其经营所在国家、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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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监管要求进行跟踪,及时将相关义务内化为企业合
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培训机制,
将反商业贿赂合
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理解、遵循各单位合规目标和要
求,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商业贿赂合规要
求、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商业贿赂的主要情形和应对措施、违规事件
案例解读等。
各单位新入职员工必须进行合规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境外公司、高风险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员工应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题反
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培训,并将培训作为任职的必备条件。
培训应形成书面记录,记载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参加培训人
员应当签字确认。员工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对合规培训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员工对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潜在商业贿赂
合规风险事项应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支持。
(一)
对于一般事项的合规咨询,应提交各单位合规专员处理。
咨询可以采取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合规专员应在合理
时间内答复。
(二)
对于重大事项的合规咨询,应提交公司合规部处理。公司
合规部可根据需要联合外部专家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向反商业贿
赂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对各类反商业贿赂法律
风险采取控制和应对措施。发生重大反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时,相关业
务部门,反商业贿赂关键岗位人员要与公司合规部协同配合,依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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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运用反商业贿赂法中的承诺制度、宽大制度,
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反商业贿赂考核机制,
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考核相融合,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和民主评议为主要
形式。评价和考核结果与领导、员工的评先评优、职务任免、职务晋
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三十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举报商业贿赂违规或风险事件。
公司建
立相应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开展信访
等形式收集举报线索。员工发现商业贿赂违规或合规风险事件线索的,
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举报;员工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公司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开展调查,并对举报人
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经调查确实存在
商业贿赂行为违规或合规风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改进,并
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商业贿赂违规事件,
公司合规部应综合考虑损失大
小、情节轻重、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
处分。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员工如违反反商业贿赂法律、
法规及相关反商
业贿赂合规要求的,公司合规部应当依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问
责结果应当抄送集团公司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条
公司合规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各单
位合规管理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年内接到举报的违规或涉嫌违规行为的数量及已经开展的
调查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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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内新增或续约的中介机构、合资企业、合作方及特许经
营商的数量,并确认已通过尽职调查程序、合同中已经纳入合规条款;
(三)
确认年内礼品、招待、捐款、赞助开支和中介机构费用符
合公司合规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