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公平商业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为员工、代理人和中介提供有效指导,有效
防范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检
验认证集团合规管理规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平商业行为管理办法》
等集团公司内部规定、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规定》
以及外部相关方要求,结合湖北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优先性:在商业利益可能与公平商业行为合规要求发生冲
突时,公司坚持遵守合规要求优先于商业利益;任何员工不会因为遵
守公平商业行为合规要求而导致的商业利益受损遭到处罚。
(二)
全面性:公司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
领域,全体员工、代理人和中介机构,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环节。
(三)
持续性:公司将通过全面培训、全员监管、持续改进的方
式,在发展业务的同时,持续而动态地推进公司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
理工作,以保障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公平商业行为合规义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
中以最高商业道德和诚信标准行事,禁止以下行为:
(一)
对竞争对手、其业务、服务或服务产品做出不实陈述;
(二)
开展违反公平竞争、反垄断或招标投标规则的活动;
2
(三)
煽动、诱使或鼓动任何人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保密义务)
;
(四)
商业间谍活动和/或数据窃取。
此外,公司的业务陈述及出版物应当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公司的关
系网络及附属机构、资源、能力、经验及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级分子公司及具有实
际控制权的其他单位的全体员工(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
部门,负责制定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公平商业
行为合规教育培训,受理违规举报,组织开展合规检查、违规调查并
就违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或协助开展合规培训、合规宣传,并
指导下属单位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其业务领域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工作,履
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
执行公司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和流程,保障本部门、本公司及人员合规履职;
(二)
主动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
排查,发布预警;
(三)
组织业务范围内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审查,向公司合规部
通报风险事项;
(四)
妥善应对公平商业行为合规风险事件;
(五)
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培训工作;
(六)
组织或接受合规检查,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
时整改;
3
(七)
向公司合规部提交本部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公司与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相关的部门及所属各级公司的合
规专员应切实承担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部
门或公司内部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工作,与合规部进行工作对接。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将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纳入公司岗位体系管理,建立关键岗
位员工入职前审查、合规培训和定期轮岗制度;
(二)
将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培训纳入公司员工培训管理体系,组
织员工开展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培训活动;
(三)
将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纳入企业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核评
价体系,建立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绩效指标,监控和衡量公平商业行为
合规绩效。
第九条
全体员工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
依法合规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
主动接受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培训,掌握并遵守公司关于公
平商业行为合规的要求,并对自身业务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
主动识别、报告、控制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公平商业行为合
规风险;
(四)
主动举报公平商业行为违规行为;
(五)
遇到公平商业行为合规风险主动寻求合规部门和人员支持。
第三章
公平商业行为合规义务
第十条
垄断是指在没有法定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主体利用其市场
地位,实施阻碍贸易、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达成并实施
4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以排挤其他竞争者或实行具有或者可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实施垄断行为,有可能面临
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的处罚。
公司及员工应当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遵守业务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良性竞争,避免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垄断行为的发生:
(一)
垄断协议。公司及员工应当避免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
企业或交易相对人达成具有操纵市场价格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公司在某一业务领域可以被认定或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及员工应在此业务领域避免从事相关
国家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
违规经营者集中。公司在开展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单位或
其股权资产的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反垄断法规定,遵守法
律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和申报要求,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采取违反法
律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
争优势,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可能
面临民事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公司及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严格遵守业务所在
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
正当竞争行为:
(一)
混淆行为。公司及员工不得实施任何引人误认为公司服务
来自于公司之外的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
商业贿赂。公司及员工应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5
及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三)
虚假误导宣传。公司的业务陈述及出版物应当准确无误地
反映出公司的关系网及附属机构、资源、能力、经验及服务,不得对
所从事的业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
侵犯商业秘密。公司及员工不得从事任何商业间谍活动和/
或数据窃取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
贬损商誉。公司及员工不得对竞争对手及其业务、服务或
产品做出不实陈述,或者编造、传播其他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六)
网络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员工在境内外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严
格遵守适用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公司及员工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恶意违反
合同义务,不得煽动、诱使或鼓动任何人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保密义
务)
。
第四章
公平商业行为合规管理的运行与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应通过风险识别、制度跟踪、合规培训、业务审查、
合规咨询、风险应对、违规处罚、合规报告等多种途径开展公平商业
行为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结合业务内容以及相应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招标投标法等与公平商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相应业务的公
平商业行为合规风险进行评估识别,以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合规部或各单位合规专员应当定期就业务所在国
家或地区与公平商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跟踪,及时将相关合规
6
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确
保员工理解、遵循公司合规目标和要求,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要求、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业务
中可能涉及的具体公平商业行为合规义务、违规事件案例解读等。
公司新入职员工合规培训应包括公平商业行为的相关原则,培训
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培训应形成书面记录,记载培训内容、时间和人员,参加培训人
员签字确认。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合规培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具体业务部门及员工在开展业务时,应就可能涉
及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持续
就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合规风险,应及时向所属公司合规
专员或者业务部门主管责任人进行上报。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就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潜在公平商业行
为合规风险事项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支持。
(一)
对于一般事项的合规咨询,应提交所属公司合规专员或所
属部门处理。咨询可以采取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合规
专员应在合理时间内答复。
(二)
对于重大事项的合规咨询,应提交公司合规部处理。公司
合规部可根据需要联合外部专家协助开展合规咨询,也可在不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况下,向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合规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鼓励员工举报公平商业行为违规或风险事件。公司
建立相应举报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开展信
访等形式收集举报线索,并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鼓励员工举报。员工
7
发现公平商业行为违规或合规风险事件线索的,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
举报;员工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公司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开展调查,并对举报人
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经调查确实存在
公平商业行为违规或合规风险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改进,并
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对各类公平商业行为
违规法律风险采取控制和应对措施。发生重大公平商业行为违规法律
风险时,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要与所属公司合规专员、公司合规部协
同配合,依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公平商业行为违规事件,
责任人所属单位应综合考
虑损失大小、情节轻重、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责
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应加强代理人及中介机构公平
商业行为合规管理,将公司公平商业行为合规要求告知代理人及中介
机构,将公平商业行为合规要求及相关违规责任纳入与代理人及中介
机构的委托合同条款,并提供指导和支持,努力保证代理人及中介机
构遵守不低于公司标准的公平商业行为合规要求。
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代理人及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部门、公司及
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监督审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应视具体情形依据
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